北京市建設委員會文件
京建拆(2005)1006號
關于加強拆遷現場房屋拆除施工管理的通知
各區、縣建設委員會,各建設單位、拆遷單位、拆除施工單位:
為加強我市拆遷現場管理,促進文明施工、規范作業,維護拆遷現場秩序和環境,保護被拆遷群眾合法權益,依據房屋拆遷和拆除施工管理有關規定,現就加強我市拆遷現場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拆遷現場,是指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拆遷人委托房屋拆除施工單位對房屋及其附屬物實施拆除的施工場地。
二、拆遷現場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按照屬地的原則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建委負責。
三、拆遷人應當委托拆除施工單位對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實施拆除作業。拆除施工單位必須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除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承擔的拆除工程必須限定在資質許可范圍內。
拆除施工單位接受委托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承接的拆除工程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四、建設單位向區縣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房屋拆除施工委托合同及受托房屋拆除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材料,由區縣建委進行審查。
拆遷人應當就拆除施工工作流程、文明施工、防治揚塵污染等現場管理主要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報區縣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六、拆遷人應當將拆除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及拆除工作流程等內容在拆遷現場公示。
七、拆遷現場必須堅持文明施工的原則,對已簽訂拆遷協議并騰空的房屋實施拆除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減少對現場未簽協議單位和住戶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不良影響。嚴禁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礙交通及上門騷擾、砸門破窗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
因市政管理部門拆除或者遷移相關市政設施,或者因工程需要并經市政管理部門批準確需先行拆除或者遷移相關市政設施,導致拆遷現場未簽協議單位和住戶臨時停水、停電、停氣、停暖或者阻礙交通的,應當事先告知相關單位和住戶,并盡快采取架設臨時管線或者其他措施予以恢復,盡量減少對現場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影響。
八、拆遷人應當組織拆遷單位、拆除施工單位,按照先搬遷騰房,后拆除施工的原則,嚴格執行工作流程,明確責任,切實做好前期居民和單位搬遷與后期房屋拆除施工的銜接工作。
除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裁決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區縣政府強制執行外,在拆遷當事人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
九、拆遷人應當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施工現場防治揚塵污染管理規定》的要求,承擔拆遷現場房屋拆除施工的環境保護責任,做好現場防治揚塵污染等各項環保工作。
十、各區縣建委應當加強拆遷現場房屋拆除施工管理,督促拆遷人及相關單位落實拆除施工各項措施,并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拆除施工行為。
十一、違反本通知第七條規定,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礙交通及上門騷擾、砸門破窗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的,由區、縣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制止,責令恢復水、電、氣、暖、交通,并對有關單位及當事人依法嚴肅處理。
違反本通知第八條規定,擅自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的,由房屋所在區、縣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兩款規定行為的拆遷單位或者拆除施工單位,還應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其拆遷資質或者拆除施工資質,并由市建委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十二、拆遷現場涉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事項,按照市建委《關于加強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5]567號)執行。
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